民航运输赔偿责任限额
在航空运输过程中,发生旅客死亡或者受伤,交运行李、货物因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造成损失,承运人依法所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在国内航空运输中,依国内法规定处理;在国际航空运输中,一般按国家参加的国际公约规定处理。
按国务院1989年第28号令发布的《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旅客在航空器内或上下航空器过程中死亡或受伤,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尝责任的,对每名旅客的最高赔偿金额为人民币7万元。向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给付的赔偿金,可以兑换成该外国或地区的货币,其汇率按赔偿金给付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外汇牌价确定。但是,承运人如能证明旅客死亡或受伤是不可抗力或旅客本人健康状况造成的,就不承担赔偿责任;承运人如能证明旅客死亡或受伤是由旅客本人的过失或故意行为造成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其赔偿责任。
旅客交运行李如发生灭失或损坏,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依照中国民用航空局1993年发布的《旅客须知(国内运输)》,每公斤赔偿金额不超过人民币40元,按实际交运重量计算。
国内货物航空运输过程中,由于承运人责任造成货物灭失、缺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按照中国民用航空局1996年公布的《货物国内运输规则》,一、货物没有办理声明价值的,承运人按照实际损失的价值赔偿,担赔偿最高限额为毛重每公斤人民币20元。二、已向承运人办理货物声明价值的货物,按声明的价值赔偿;如承运人证明托运人的声明价值高于货物的实际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赔偿。
在国际旅客、货物航空运输过程中,发生对旅客身体损害的,按照1933年生效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和1963年生效的《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华签汀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海牙议定书》)的规定,承运人对每一旅客所负的责任以25万法郎为限。如根据受诉法院的法律可用分期付款方式赔偿损失时,则付款的本金总值不得超过25万法郎。但旅客得与承运人以特别契约约定一个较高的责任限度。在载运登记的行李和载运货物时,承运人的责任以每公斤250法郎为限,除非旅客或托运人在交运包件时,曾特别声明在目的地交付时的利益并缴付必要的附加费。在后一种情况下,除非承运人证明旅客或托运人声明的金额是高于旅客或托运人在目的地交付时的实际利益,承运人应在不超过声明金额的范围内负赔偿责任。关于旅客自行照管的物件,承运人的责任对每一旅客以5000法郎为限。以上责任限额不包括法律费和诉讼费。法院可以按照法律,加判一部分或全部法律费和诉讼费。如果法院判给的不包括诉讼费和其他费用木内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承运人事先以书面向起诉人提出同意承担的赔偿金额,则法院不能再加判法律费和诉讼费。上述所说的法郎,是揩含有900%0成色的65.5毫克黄金的货币单位。此项法郎金额可以折合为任何国家货币,取其整数。
1966年蒙特利尔协议规定对于前往、来自或经停美国的航空运输,每一个旅客死亡、受伤或其他人身伤亡的责任限额为7.5万美元(包括法律费和诉讼费)或5.8万美元(不包括法律费和诉讼费)。此项规定在法律地位上只是空运企业之间的协议,不是国际公约的规定